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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退休教职工活动中心(室)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26年10月22日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离退休教职工活动中心(室)的管理与服务,维护良好秩序,保障活动安全,营造文明、整洁、和谐的活动环境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活动中心(室)是学校为离退休教职工提供的教育学习、文体娱乐、健身交流的公共场所,是离退休人员工作部服务老同志的重要窗口。活动中心(室)应坚持服务老同志的宗旨,努力建设成为离退休教职工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的温馨家园。
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活动中心(室)的人员及管理人员。


第二章 管理职责

第四条 活动中心(室)由离退休人员工作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。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按规定时间开放和关闭活动室;

(二)维护室内活动秩序,保持环境整洁卫生;

(三)每日检查设施设备,发现问题及时报修;

(四)做好安全巡查,消除安全隐患;

(五)热情服务,耐心解答老同志咨询。

第五条 管理人员应熟悉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流程,定期参加安全培训,做到预防为主,确保安全。


第三章 使用规则

第六条 活动中心(室)主要面向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开放。如需借用场地开展集体活动,须经离退休人员工作部批准。

第七条 开放时间一般为工作日正常办公时间。各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示开放时间。遇极端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暂停开放。

第八条 进入活动中心(室)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讲究文明礼貌,禁止大声喧哗,保持室内安静;

(二)注意公共卫生,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;

(三)爱护公共设施,不随意挪动、损坏设备器材;

(四)禁止携带宠物入内;

(五)个人物品请自行保管,离场时带走。


第四章 安全管理

第九条 重视消防安全,严禁占用消防通道,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严禁使用明火。确保疏散通道畅通。

第十条 注意用电安全,正确使用电器设备,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电源。

第十一条 参加活动人员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选择适宜活动,量力而行,避免意外发生。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时,管理人员应及时协助处置并联系家属或医疗机构。

第十二条 严禁在活动中心(室)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、传销、邪教、非法集会等违法活动,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。
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应建立资产台账,规范管理活动器材和物品。报刊杂志原则上仅供室内阅览,确需外借应办理登记手续。

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,管理人员有权劝阻;情节严重者,将报离退休人员工作部处理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离退休人员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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